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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
发布日期:2007-4-12 8:40:06  来源:  编辑:
为加强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全面贯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房价,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的若干意见》。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管理
    一是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用地“十一五”规划及年度住房用地计划,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准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二是市发展改革委、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结合我市实际,联合会审、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是坚持多渠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具体管理工作可以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在政府的统筹规划下依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本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将总建设规模的10%~20%比例的住房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销售。市房管局将公布统一管理房源的全部信息,包括小区坐落、栋号、单元、楼层、面积、销售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鼓励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解决本企业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是严格户型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中套型不超过90平方米。综合考虑个别多人口家庭的需要及建设高层住宅分摊面积较大等情况,可适当建设部分较大套型住宅,但比例不得超过总建设规模的10%。市房管局配合市规划局审查规划设计、市建委审查图纸时,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套型面积提出相关意见。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不合理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建设前充分考虑项目不同地块、位置、拆迁成本等因素基础上,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逐一进行价格核定,明确不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利润原则上不得超过开发建设成本的3%。
    五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监管。列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市房管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明确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套型面积、小区配套设施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待项目达到预售条件时,到市房管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市房管局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位置、栋号、套数、面积等信息登记造册,并准予核发注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的预售许可证。
    六是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交付使用入住核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按照全市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入住核准标准及程序进行验收,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审查销售价格、户型标准、规划条件、销售对象等,符合条件的方可交付使用入住。
    七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市房管局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同时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交易。
    八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强制性要求,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实行住宅性能认定。
    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及申请程序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军烈属、孤老、残疾人员及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新就业满3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复员干部、归国华侨侨眷、连续进城务工3年以上的新入户农牧民,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是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制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应按照“二级审核,三榜公示”的方式进行。“二级审核”即城镇居民到街道办事处领取《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初步调查,出具审核意见;各区(旗县)政府负责进一步核实购房申请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送交市房管局备案。“三榜公示”即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街道办事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房管局指定的公示栏(或网站、媒体)分别进行十天公示。市房管局对审核后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备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是低收入家庭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唯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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